近日,甘肃省高档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自P2P网贷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业务合规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必然无法胜诉。
案件审查中,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署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对诉讼证据的审查结果来看,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仅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并非实际收款方。因此,当平台的实际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出现逃废债行为时,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这才是实现回款的仅有有效方式。当前的核心问题在于,真正的借款人逃避还款责任。出借人应转向起诉实际逾期的借款人,以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推广)